专业号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草原保护、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工作措施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负责林业分类经营和生态公益林管理以及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六)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自然保护区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祥云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七)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配合国家公园划定,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林业植物生物种质资源。按照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提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建议。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发展、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措施计划,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按照云南省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标准,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监督,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十)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生态定位和生态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祥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加挂祥云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大队牌子),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工作,负责加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五)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绿化,保障生态安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参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设统一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与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祥云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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